您好!我是2007年10月到2009年11月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一家单位工作的。由于公司的裁员,我在2009年11月离开了这家公司到在汉沽注册的一家公司上班。在这期间开发区这家公司为我上了社会保险,但不是按照我的工资基数上的,前段时间经过劳动仲裁,仲裁要求该公司为我补缴实际上的基数与我工资基数的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这家公司也同意补缴。可是现在我在汉沽这家公司已经上班了,这差额部分社会保险怎么补缴才是最方便的呢?谢谢!
尊敬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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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4日
您好!按正常程序办理补缴应该是先将保险关系转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单位,办理完补缴手续后,再转回现单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