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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欢*   提问时间: 2010-06-02 19:27
 标题:关于员工维权问题咨询
内容:

    您好:

    我是天津某外资企业员工,5月至6月一个月的时间里企业因无订单和产量而停工,让我们回家放假,在此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条件是大家欠了公司一个月的班,复工后让我们用加班来补齐之前欠下的班,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法规定吗?如果不符合我们职工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再有我们企业年年都不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请问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如果不符合我们职工又该如何去做?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6-04 10:5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补欠班的方式,但是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延时加班问题、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所属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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