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天津某外资企业员工,5月至6月一个月的时间里企业因无订单和产量而停工,让我们回家放假,在此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但条件是大家欠了公司一个月的班,复工后让我们用加班来补齐之前欠下的班,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劳动法规定吗?如果不符合我们职工应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再有我们企业年年都不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请问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如果不符合我们职工又该如何去做?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补欠班的方式,但是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延时加班问题、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问题发生争议,可以向所属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