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下发通知:“要求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可是如果在这通知以前,就已经起照经营,而且己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了的,还大量存在。那么对这部分商户,通知是否适用?是否应该补办这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不需补办,是否在通知下发以前的这些商户民宅商用就不受此约束呢?那这家商户扰民怎么办?同楼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同意的、也有不同意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依椐?
金书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5月3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0年06月22日
【NO.91】民宅商用问题多 该保留还是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