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开始参加工作的,到2003年就下岗了,直到现在。就在前一段时间单位给我打电话开会,就是关于企业买断的问题。
养老保险,煤火费,防暑降温费,都不管,说是等待政策。其中上班期间煤火费和防暑降温费也从来没有享受过。下岗期间也没有生活费,终于盼到买断了,截止日期竟然到2008年12月份,真是太不说理了。补偿金按每年900元计算,用补偿金补养老保险我还得上交1200元。请问上述合理吗?谁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原单位于2003年承包出去,年租金12万元,其中6万给银行剩下6万元用于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包括养老保险,工资,煤火费,防暑降温费,风险金的发放。可是到现在1分钱也没有看到,我要答复。
尊敬的杨杰:
您好!根据您所表述的情况来看,您从2001年参加工作,虽然03年下岗,但是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算工作年限时应当包括下岗期间的年限。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要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如果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再有,用人单位拖欠职工的福利待遇,应当按照规定补上。如果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行为,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