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现在有个特别搞不明白的事急于知道答案,请您给我个正确的答案好吗?我于3月23日在单位做卫生发生尾骨骨折,(符合:”三工“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工作场所)现正在认定工伤,假若认定不是工伤的理由是:同一处骨折发生于去年车祸,因此属旧伤复发,不是工伤!是这样的吗?但现在有个重要前提是:我骨折请假,领导不批准,当时领导的理由是你骨折八个多月了,是老骨折,早该好了,强迫我上的班,如果我不上班,按规定我是旷工,没办法就上班了,上班一周后就发生这样的事了!现在我个人认为是单位领导的违法行为造成我是工伤与人身伤害竟合,如果不认定工伤,下一步我怎么办?总不能单位领导违法还能逍遥法外,而我现在在家躺着,忍着痛,扣着工资,还要不断吃止痛药就没有地方说理呢?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伤认定部门难以区分伤与病的,先向有管辖权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与病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于您的情况是属于伤还是病,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作出鉴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