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近日看到贵局(2010)115号“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其中第四款的规定本人以为不妥,此规定脱离了购买限价房的实际情况。具有购买限价房资格的人,绝大多数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限价房供不应求,购买十分困难,首先是限价房开盘的信息不畅通,稍有疏忽即可能错过。即使提前知道了开盘日期,也需要提前1-2天昼夜排队拿号,拿到号后还要选房,号靠后还不能选到适合自己情况的住房。买限价房的家庭一般均要倾全家毕生积蓄,如不能选到合适的住房宁可暂时不买。贵局115号文一出,按第四款的规定超过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此规定不近情理,超过有效期后,申请人仍属于限价房申购条件范围内的,贵局没有理由剥夺申请人申请限价房的资格,因为申请人不是不想买房而是买不到适合自己的住房。在有效期内被迫倾其所有去购买不适合、不想买的住房,贵局考虑申请人的心情了吗?政府出台限价房政策,是为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弱势群体办的大好事,希望好事能办好,不要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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