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目前我市执行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其中特殊工时又包含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单位执行特殊工时,需要通过劳动部门的审批。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无论是标准工时还是特殊工时,总的法定工作时间是一致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应保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按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安排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只要是座落在我市的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要执行国家及我市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或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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