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将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如果我现在要求公司补发2004年-2005年的加班工资,是否有超出时效问题,如何已经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时效,我该如何向公司争取个人权益?是采取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起诉?
尊敬的周祎明:
您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单位拖欠加班费问题,建议您先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到单位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经办人员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您是否符合仲裁时效,是否受理。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