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因生产调整,将与我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同时会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我经济补偿,但我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公司没有按照1.5倍小时工资支付加班费,而是按照每小时2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发所欠的加班费用吗?
尊敬的周祎明:
您好!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平日加班加点的,应当按照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您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发所欠加班费。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