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妻子于2009年12月在原单位离职,但原单位直至2010年4月底才将其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办理退工手续。原单位的保险至缴纳至2009年12月底。20101-4月期间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本人妻子于2010年1月在现在单位上班,因原单位直至2010年4月底才将保险关系转到现在单位。故此现单位只能在2010年5月份为其补缴2010年1~4月份保险。
但我妻子于2010年2月中旬怀孕。这种情况不会被判定为没有资格申请生育保险吧。
谢谢,为盼!
尊敬的吴磊:
您好!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与您取得联系,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