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网站上看到过,女员工休哺乳假期间单位应按照该员工标准工资的80%发放,想问一下该条的依据是哪个法律条文,具体哪款?另外,开发区2010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女员工休哺乳假期间,社保按照1260元每月的哺乳假津贴发放,这个钱和单位发放的工资有什么不同?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女员工休哺乳假期间单位应按照该员工标准工资的80%发放”依据政府令第32号【1991】《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开发区生育保险同市内并轨后,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开发区原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仍按开发区原政策规定发放哺乳假补助。2011年1月以后生育的开发区女职工,哺乳假按照我市统一规定执行,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放。由用人单位支付。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