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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周*   提问时间: 2010-05-06 13:07
 标题:关于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中介费进行封顶限制的建议
内容:

    发改委领导你好

    房地产中介公司收取买卖双方的手续费,从房屋总价几万块钱的时候,就收取各1%的中介费,现在一套2手房屋价格基本已经接近或者超过100w,但是还是收取各1%的中介费,而且提供的服务也越来越少,不但在交易合同里面将自己的连带责任撇的一干二净,而且目前房管局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已经起到了房屋中介公司的绝大多数功能。

    目前房屋中介仅仅提供了一个卖家的卖房信息,并不能提供与动辄几万元中介费相匹配的其他服务,而且由于手续费不封顶,所以从中介公司普通员工开始,就“忽悠”房价上涨,严重的阻碍了国家对房地产的调控。

    建议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用采用封顶机制,比如房价总额不足10w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买卖双方各1%的比例收取,房屋总价超过10w的,按照10w的1%比例收取。

回复部门: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10-05-10 15: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周亮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房地产中介收费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制定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也是全国统一的。随着房地产市场变化和交易价格上涨,为减轻购房者负担,经请示国家相关部门,我市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8号),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房屋买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按成交价格的2.5%降为最高不超过2%收取 ,买卖双方各半。

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适时适度地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进行调整。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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