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之前的答复。
从我了解的资料看,对于神经系统疾病申报病退,除肌力三级以下外,还有“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一项,相关规定是满足其中之一即可办理,并没有要求同时满足( 津劳局[2003]7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我丈夫的肌力虽达三级,但是由于肌张力高,所以存在严重的运动障碍,这恰恰是满足申报病退的条件的。我咨询过我丈夫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不能反映出我丈夫的上述病情,只有通过劳动鉴定,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另,津劳局〔2006〕92号 第六条:“对病历资料不合格但本人确实有病的职工,经申报单位核实,报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登记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专家直接查体。”
请问我引述的上述文件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有新的条例和规定取代了上述规定,请明确告知。如果上述规定仍在执行中,请问不进行劳动鉴定直接退回资料是否符合上级精神?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将尽快研究并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28日
您好!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电话联系本人,并建议其带齐有关资料,到河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会定期到各区县,共同研究疑难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201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