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您百忙中,我咨询一个问题,男方天津市区户籍,事业单位工作,于2006年离婚,自己租房住。原来的住房是女方母亲的。2007年再次结婚,女方外地户籍无工作,俩人结婚3年,男方年收入近7万元,俩人一直租房住,请问像这种情况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吗?
谢谢。
2010年4月27日
张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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