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08-06-02到09-07-31在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工作,而后被因为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但是退工等手续于2009-10-14才办理完毕,并导致本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为一年 )我的问题是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工手续,我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关于报到证是这样的:企业(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在08年录用我是没有签就业协议,我没有报到证就去单位上班了 ,现在的问题是我在2010-04-02去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要求签就业协议,但是报到证的日期只能是2010-04-02,请问我的干部身份在08年的时候是不是没有啊。我的理解是没有按规定办理的报到证就无干部身份。请问这样我即使公务员考上了的话是不是也不能录取啊。谢谢市局的信访同志。我是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08届的全日制三年的高校毕业生。
尊敬的李亚振:
您好!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在用人单位自从事干部岗位起会有干部身份,报考公务员是按照相应报考条件录取。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