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爱家星河花园小区多次发生电梯运行故障,近期,业主对电梯进行了调查,发现很多电梯的安检期限在12月29日结束,至今爱家公司仍未进行安检,导致最近电梯事故很多,我想请问有关部门,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电梯事故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未按时对电梯进行安检是否是未履行职责是否是违约,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政府对此事是否应当有行政手段监督查办?恭候您的回复,谢谢!
Lawsir001您好:
您反映物业公司不按期履行电梯安检责任的问题,区房管局非常重视,即刻责成区物业办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本次电梯未能按期安检系开发商拖欠安检费用造成的,在物业公司的一再催要下,现已得到集团批复,物业公司表示将于5月1日前交付安检费用,领取安全检验合格证。
已与反映人进行了联系。
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与参与,祝您生活愉快!
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