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于2009年8月底,通过贷款方式,购得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的一套商品房,契税按3%已交缴完毕,我于今年4月通过报纸得知《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按《通知》之要求,我及我的配偶属首次购房,且未超过90平米,理应可以享受此政策。但是,我在09年8月购房时,却是以3%的税率缴纳的契税,为此产生几点疑问,烦请解答:
关于“普通住房”的概念是否与“商品房”的概念等同?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之规定:
凡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我的情况如下: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
我所购得房屋的建筑结构为高层,对于建筑容积在1.0以上,满足;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我所购得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米,末超过90平米,满足;
(三)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此条规定末能满足,我当时购房时(正值结婚年龄26岁,钢性需求,自用)的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但是,在09年5月至8月期间,我所购得的楼盘从6000元/平方米已经涨到了当时的7500元/平方米,在此期间,房价非常敏感,价格几乎每周都会有“新的高度”,只涨不跌。而其规定的5700元/平方米,则是2008年11月底发布的价格,显然价格不公允,差距较大,不具有代表性。
问题1.对于普通住房的限定是否根据此规定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执行?
我向售楼处及不同时间购入同楼盘的朋友问及过契税优惠的政策,答案几乎是一样的,只是在09年2月春节的时候,此楼盘的价格低于过5700元/平方米,此后一路狂涨,至今已经飙至9200元/平方米,有英明的朋友在09年2月左右购入,低于5700元/平方米的价格,享受了契税税率1%的优惠,同样的商品,相对早些购买的业主享受税率的优惠,相对晚些购房业主,却要以高出了将近一半的价格为代价购入(婚房),造成了成交单价高于了此地区成交价格5700元/平方米,而却末能享受税率的优惠,享受政策与不享受政策的2%税率差异的影响为15000元左右,对于我个人来言,相当于我半年的薪金收入。
问题2.由于现行房产价格高度敏感,涨速之快,导致了对于限定普通住房条件之一的成交价格不公允,造成了成交价格高于高于“规定”标识的成交价格,如按此”规定”执行是否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 “为了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目的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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