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武清区民政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您的反映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经与您本人联系,了解到您家3口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您本人精神四级残疾;母亲今年56岁,患有心脏病没有劳动能力;父亲55岁左眼失明,右眼视力低下。您家于2009年7月份撤村建居时分得补偿款23万余元,其母每月领取养老保障金356元。同时,从下朱庄街道了解,您家撤村建居前系养殖户(养猪),撤村建居时还分得养殖补偿费10余元。该户也并未向村里、街道申请过低保待遇。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民发[2004]148号)中规定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为:被征地农民家庭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对被征地农民家庭实际拿到的补偿费和补助费要扣除一次性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征地养老费和住房补偿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该家庭又无其他收入时,该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依据您家情况和街道有关部门提供证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及城镇低保有关政策,您家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另外,这里介绍一下低保的申请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情况如实提供相应材料。(2)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申请人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条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救助人员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评议通过。并进行公示,7日内村民无异议,由村(居)委会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查验评议记录,入户调查。情况属实的上报区民政局。
祝您生活愉快!
武清区民政局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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