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娜: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将尽快研究并以二次回复的形式答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5日
尊敬的杨娜:
您好!2009年,我市颁布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实现了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并首次将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纳入了报销范围。由于居民门诊报销制度刚刚建立,我们确定了学生儿童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部分医疗费用按照30%的报销比例报销,考虑到就医便捷,费用低廉,这项政策将报销医疗机构限定于一级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另外,考虑到学生儿童群体的特点,我们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中规定对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3000元以下报销80%的标准予以报销,不限定医院级别,基本解决了大多数学生儿童的医疗需要。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