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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于**   提问时间: 2010-04-11 15:42
 标题:格普澜轩产权证材料和办理程序咨询
内容:

    请您具体解释一下办理格普澜轩产权证所需的材料和具体办理程序。开发商方面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关的手续?需要我们业主准备什么?谢谢。

回复部门:和平区   回复时间:2010-04-16 10:3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于明娟”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经核实:“格普澜轩”项目的开发商系“天津市和平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已经办理了该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的具体办件程序和所需材料如下:1、因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2、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原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ƒ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④购买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3、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5、符合《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3、54条规定情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留存),不再提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53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在房屋初始登记后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未在三个月提出申请的,依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购房人应与“天津市和平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持上述相关手续共同来我局申请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方可以取得产权证。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区房管局
201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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