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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0-04-11 13:38
 标题:关于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
内容:

    我是1995年毕业后在河北省参加工作,并在河北省办理养老保险,2001年我随我爱人落户天津,把户口迁到了天津,但是劳动关系一直在河北省,养老保险也一直在河北省缴纳。

    现在我想把养老保险转到天津来,想咨询一下有关事宜。

    1.现在的方法是在天津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然后把原籍的养老保险转入到天津,如果转入的话,缴费年限怎么计算?退休时按照什么基准计算?能帮助一下详细的说明吗?对政策的解读一些术语一直没明白。

    2.我看回复的信息里面有跨省统筹养老保险转移正在制定天津市的政策,和我的情况有关希吗?是等待,还是现在转移?

    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4-12 15:5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爱春:

    您好!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目前,天津市正在制定跨省统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实施办法。建议您等待文件出台后办理相关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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