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领导,我的问题是关于医保事宜。我岳母1948年出生,今年62周岁,上山下乡10年,回城后无工作,后来,天津市为了照顾上山下乡人员,前几年就勉强补交了5年社保费,算总计15年,按退休待遇办理。当时,家中生活困难,房子又拆迁,实在与社保不能一起缴纳医保费,所以到现在,病了,也没有医保就医。现在,年龄超过60岁,去医院的次数也多了,商业险也不能上。我就此问题向贵局咨询一下,这方面有无政策解决就医问题。谢谢。
最敬的赵玉琦网友:
您好!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对于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未享受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城乡医保的申报缴费期(每年9月1日—12月31日)参加城乡医疗保险。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