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我替我父亲问的,我的父亲是天津站运转车间的车站值班员。1929年出生。1989年9月退休。1948年10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个人档案有记载)。这个情况是不是可以按照离休办理?期间我找过天津站人事处,未果。望主管部门,给我解答。是不是我的情况不能够按照离休办理?假如可以,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找哪个部门?假如不可以,请把离休的条件告诉我。谢谢!请以文字形式回答,或者发送至我的邮箱也可。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