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静海人”网友: 您好!目前没有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台。 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6、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5)同胞兄弟中一个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个再生一个。 符合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婚者;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生育二胎的夫妇,需向所在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育二胎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或局级单位向县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后方可生育,否则属于政策外生育。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