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原是某企业职工,于1986年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政策我从1998年1月至2010年3月补缴了养老保险,但不知像我这种情况医疗保险该怎样补缴?如从2010年3月开始交和从1998年补缴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区别?还有像我这种情况有视同缴费时间吗?有是多少?实际缴费5年我可以吗?我该怎样?多谢。
尊敬的马安平:
您好!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男同志满足25年,女同志满足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足5年,退休后可以享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2月31日之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31日之间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11月1日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简单的讲,从现在开始交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满足上述年限规定,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到达退休年龄时,不满足年限规定,可以在退休前按照历年缴费标准补足缴费年限,享受医保待遇。
不知上述表述是否清楚,不妥之处欢迎再次咨询。感谢您对我市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