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市内已婚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于本市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于当地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单位所属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办理登记时,应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第一联,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 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复印件; ② 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加盖医院生育保险专用章,下同); ③ 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④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关于准生证(生育服务证)的办理要求请到计生部门咨询,此问题不在人社保局业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