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宝宝于2010年2月15日出生于3月5日在社区办理了新生儿医疗保险,90天之内办理保险,婴儿出生时在医院的费用是可以报销的,我将有关资料交给社区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几天后他们告知我由于婴儿出生时在医院发生费用的单据上都是我爱人的姓名,还有医疗费清单时婴儿和母亲费用在一起的,所以不能报销让我去找医院。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社保部门要求的单据还能不能报销?社保部门对于新生儿出生时的费用该怎么报销?
我还想知道新生儿保险报销的范围?门诊发生的费用能不能通过这个保险报销?
谢谢!
尊敬的王根琳:
您好!新生儿因病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社保部门给与报销。如果是出生费用则不能报销。
新生儿因病在一级或社区医院发生门诊费用或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发生门诊特殊病、住院费用属于报销范围。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