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于2003年10月因病去世,当时由于保管不慎导致街卫生院开据的《居民死亡证明》丢失,故派出所不予注销户口。现在由于所住房屋牵扯到拆迁还迁问题,房屋需要过户。区公证处因派出所不予注销户口就不予办理过户。想问一下,《居民死亡证明》丢失派出所就永远不予注销户口了吗?就没有补救的方法了吗?
尊敬的陈同亮: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3月12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20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