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一名军转干部,由于单位改制,我们研究所由事业单位变成了企业,我的工资、工作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2009年8月,我所遵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之精神,按天津市机电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补发了从2003年1月到2009年7月这六年多的所差工资、奖金及福利共6686.20元。单位通过工资卡打进我的账号时,却被扣了801.74元的工资税。在此我想问:这税钱该不该扣?我的疑问是:
1、这是党和政府对军转干部的一种特殊照顾政策,是对退役军人的一种肯定和补偿,应该说这不属于纳税范畴吧?
2、这是六年多的积累,非一月所得。同是我机电系统的一名军转干部,补发的金额比我的要多一倍,在河东没扣税。我单位红桥区,却被扣了;
3、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按2009年来算,我补发工资前工资总额1648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得1245元,达不到扣税之起征点。如将这六千多平摊在2009年,同样达不到2000元起征点的。
或许单位操作有误,地税局没细审。
如果说这税该扣理由是什么?如果不该扣,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如何退回?
谢谢,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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