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处理过程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政策上不一致: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合法住所和其同居住人员为基本家庭单位,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人均住房安置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按人均30平方米标准核定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收取一定的土建成本费。不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核定的住房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二、办产权房拆迁中,由使用人与原产权单位达成协议后,依据协议结果实施还迁。拆迁时会出台具体的还迁办法。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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