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市72家科研院所转制单位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本信息显示参保时间为1992年1月1日,但实际缴费开始日期为2000年7月,我的问题是:1.1992年1月1号后,没缴部分有何说法?2.没缴部分如何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谢谢!
尊敬的杜建国:
您好!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转制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不会影响退休待遇,原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转制后参加养老保险,按照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政策规定对于上述人员给与一次性工龄补偿。补偿金和利息计入职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