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市自2005年退休金由在职平均工资点的计算方法改为在岗平均工资点计算虽然当时为了减少差距规定每年按25%推进4年完成、但是这4年中在同等工龄同等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每年都差200元---300元以上、尤其是2008年与2009年之间差300----500元之多、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改革后我们这些在计算方法前、和计算方法中这些退休的人在改革中不应该给于考虑吗、在每年调整退休金时不该给予考虑吗?尤其是一些病退的退休职工以前每早退休一年扣2%、其计算方法也是4年推进完成、不再扣2%了、他们本身就有病、看病吃药已经叫他们生活受到拖累、再加上当时扣的2%其退休金现在拿的是最少的、同样的病退改革前、改革中、和改革后相差数百元、这南道在调资中不应当考虑进去吗?我认为在调整中应当把以前退休的职工按工龄设定一个最低值、以保证这些退休早的工龄长的、退休金少的、多调一些。拉平一下由于计算方法改变而使一些在改革前、改革中、和改革后之间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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