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振宇:
您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单位应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经审核可作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本市的区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包括:
1、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存档手续,并在办理自谋职业证的两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2、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务期视为其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4、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5、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费等多项费用。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限制性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还能享受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贷款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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