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94年6月参加工作至97年6月失业,失业前由单位缴纳保险,失业后在2003年以个人缴费形式一次性补齐以前的,从2003年以后就以个人缴费形式交纳至今,自己个人从没交过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现在可不可以补交?补交后享受什么待遇?如果不能补交我从现在开始可不可以交纳医疗保险?交纳后享受什么待遇?请领导给我做出解释!
尊敬的吕津汇:
您好!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开通了城镇个人的医疗保险,您可以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缴纳医疗保险。缴费人员在办理退休前,应当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可以按照历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办理医疗保险的补缴费。您正常缴费的第七个月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包括:
1、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的:住院治疗的费用(含社区家庭病床);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
2、患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垫付。
3、大额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
4、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