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目前我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范围是: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但是本人在春节后携带了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和家庭房产证明(公证书),到河东区房管局办理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证明时,负责办理限价商品房的工作人员提出,让我提供房产证,但我家在97年购买该房产时只和原房主办理了一份公证书,工作人员说如果没有房产证就不能办理,让我到该房产的所有单位咨询办理房产证,之后我找到该房产所有单位,该单位已是十分老旧且荒废,没有找到相关负责人。
据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士说,公证书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不在少数,都不能办理限价商品房,本人目前与父母、祖母共同居住在河东区和进里一处20平米的平房,该处房产证明(公证书)与我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的居住地填写一致,且我家庭人员没有其他房产。
限价商品房政策应该是国家为了满足老百姓正常需求,希望在遏制房价的同时,拒绝房屋恶意炒作的一种手段,只要是可以证实情况属实的,都可以办理才对,建议将公证书列入限价房有效证明材料。
希望政府领导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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