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女)是1984年毕业由天津市人事局分配到国营企业工作的,当时的编制为国家干部编制。
本人于2000年因原企业效益不好下岗后把人事档案关系迁出,现人事档案在私企公司单位。
请问:原国家规定干部编制的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但本人由于下岗(已领取过失业救济金)不在享受干部岗位了。现本人在私企公司上岗,不分什么干部个人的,但在转移个人人事档案时发现本人还属于干部编制。
请问,我现在的实际情况属于什么编制?退休年龄应为多少呢?
备注:本人现年龄为44岁。
尊敬的“刘美燕”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非常重视,立即责成区劳动局和人事局调查处理。结果如下:按照规定,退休年龄应按本人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岗位执行,管理岗55岁退休,工人岗50岁退休。经和您电话沟通,发现您的人事关系不在河西区,建议您与存档单位联系,详细进行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新春愉快!
河西区政府
201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