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并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73号)文件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该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该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7月1日废止。
根据反映人曹林所描述的情况,其应属于农民工范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其用人单位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东丽分公司应按照津政办发[2008]73号文件规定为其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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