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住一公司的员工,公司与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约定为我补交各项保险。可是在各项保险还未缴齐的情况下将我的档案打回街道。至今养老保险已缴纳到06年约定的时间。可是医疗保险还仅仅缴纳到03年。04,05年并未补交,我想知道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医疗保险单位是否应该补缴?如果单位应该补交我们应该去哪反映?
尊敬的张博:
您好!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职工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