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0-02-09 13:39
 标题:希望相关部门关注那些乞讨孩子
内容:

    每次开车在海光寺路口等红灯时 总会有几个孩子或怀抱婴儿的母亲在乞讨,不知道该不该给钱,但每次看到孩子冻得发红的小脸,总不忍心看下去。我不知道这些孩子是不是她们亲生的孩子,我也有孩子刚刚2岁,难道这么冷的天这些母亲忍心这样抱出来吗?每次看到那些被拐骗的婴儿沦为某些人的挣钱工具,心在阵痛 。真希望相关部门抽出专门工作人员负点则, 抽点你们宝贵时间,关注一下 查一下那些孩子的真实来历。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0-02-10 17:11   是否超时:否

张先生:您好!

    您发布的《希望相关部门关注那些乞讨孩子》的建议已由市政府转至我民政局,我局领导很重视您的建议。现就建议所涉及的相关情况与您进行沟通和答复。

    2003年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取代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由于新、老办法存在诸多不同,主要为:执法主体不同:救助管理办法取消了收容遣送时的民政等部门执法资格,执法主体明确为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原则不同:救助管理采取的是自愿求助、来去自由的人性化临时性的救助方式,不同于收容遣送时的集中、长时间的约束型强制性管理。新《办法》以维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为宗旨,以自愿求助、无偿救助为原则,变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制度,受到民众的赞扬。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诸多法律、制度空白点,您所提到的问题属于其中之一,也是全国性的问题。

    经过我们上街调查,路口乞讨者多为西部地区人员,以甘肃籍为多,身背自己、亲友或租借来的幼童,以乞讨为生财之道的人员,经市救助管理站上街头劝导,他们自身能够解决食宿,不愿接受返乡救助,而依据政策又不能强行带离,更不能采取国家已经明令禁止的收容遣送方法。因此民政部门受政策制约无法解决此问题。对此我们也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办法》的补充、修定意见。目前,依据政策规定民政部门应尽的责任是: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做好此类人员中自愿要求政府提供救助的人员的救助工作。

    关于调查孩子来历问题,在相关部委文件中也有明确分工,民政部门负责被拐儿童的生活照料和确实无法找到亲人的被拐儿童的安置工作。

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天津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附件: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1号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民生词典】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热点推荐
创意涂鸦 助力创文
公交603路新增10余个站点
南开危改广场重新开放
记者追踪
·资金来源陷困局 维修难题谁来解?
·“看得见”的绿荫 “看不见”的监控
·《百姓问政》:静海区抓实惠农兴村十项民心工程
·出门无处落脚 小区“泥塘”何时填平?
·公交站牌破损半个月
网民反馈
·网民:感谢各级领导,解决百姓生活难题!
·网民:感谢区政府和属地综合执法大队为百姓办的实事
·网民:职称问题圆满解决 感谢蓟州区委
·网民:感谢河东区政府和属地派出所为百姓办实事
民生词典
地铁可挂失学生票
电子年检标
养老保障待遇支付
征信异议申请
地铁老年优惠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机动车登记
个人信用报告
人才落户新政
[点击查看更多]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全部
全部
关于我们|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