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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s****   提问时间: 2010-02-01 12:56
 标题:超强工作强度违反了劳动法
内容:

    各位领导,你们好:

    某市属大型事业单位要求职工两年内每天连续工作24小时;在这24小时内不许离开单位半步;每周工作6天(有时工作事情太多,每周工作6天半),严重影响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请问此种行为是不是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期待您的回复,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为百姓解除忧患!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0-02-02 10: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如果事业单位发生严重超时加班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通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制人员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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