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是1970年参加工作的,1991年左右发生工伤,经鉴定有10级伤残证,单位答应给本人上养老保险。到退休时基数与同工龄普通职工相同但钱数比别人少100多元,当时咨询社保部门回答是给我上的是生活补贴保险所以比别人要少,可出工伤当时承诺上的保险为正常的职工基本保险,请您给与解答,我很不理解,这意味着我34年的工龄才拿1100多元,永远都比同工龄人员少,我觉得这是对工伤人员的不平等待遇,烦请尽快给予答复并解决,谢谢!
尊敬的王女士:
您好!鉴定为10级的工伤人员,单位应当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单位可以发放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生活费用的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您鉴定等级后没有再从事工作,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作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但不能低于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按照上年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且不得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每个人缴费基数不同养老待遇水平也不同,如果您对缴费基数的标准有异议,请与单位核实。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