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鹤春你好:
您反映的胜景花园物业管理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经了解,胜景花园小区于2008年12月成立业主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了书面表决的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于7月17日签订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盛景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退出小区管理并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交接,但该公司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借口为未履行退出交接手续。虽经铁东路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多次协调,但最终未果。现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条(六)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另据津政法【2009】35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及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缴纳,由居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支持与参与,祝您生活愉快!
河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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