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在现在的公司已经工作了将近三年的时间,但是有几个问题我始终不明白这样合不合理:
1.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只在签立当日看过一次随后就被公司以需要回总公司盖章为名要回,从此再也没有见过。
2.关于工资条的问题,我们工作的三年中始终都没有见过我们的工资条。
3.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们每周平均要工作49小时,但是我们始终都没有加倍费,每个月要上12个夜班但是始终都没有夜班费。
请帮忙解答,谢谢!
尊敬的“申金娜”网友:
您好!因为您的留言没有说明具体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酬资标准、岗位性质等,所以不宜答复。建议您本人到区或市劳动保障部进行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