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华庭国际居民,最近发现小区内灯杆上出现广告,样式极为难看,影响小区美观。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物业出租广告位是否应该经过业主同意?其广告收益是否应该冲减物业费?
物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擅自在小区内做广告,这样是否违规,那个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立即责成区房管局了解情况。办理结果我们会通过二次答复的方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西青区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4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调查了解情况。经查,华亭国际一期小区的灯杆上确实安装上了广告,影响了小区的美观。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区房管局物业办已经责令物业公司上海新世纪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限期整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