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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恒***   提问时间: 2009-12-01 21:14
 标题:延期交房房管局如何处理
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于08年在西青区精武镇恒益隆庭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09年7月31前交房,但是7月底接到通知说无法按时交房需要9月底目前仍未交房,并无相关信息反馈,我想请问西青区房管局对于商品房开发企业严重的延期交房有无处罚措施,现该小区是否申请了房屋验收程序,结果如何,预计何时可以交房。同时还想问一下,由于延期交房今年无法装修,请问因延期导致的供暖物业等费用是否由开发商承担。

回复部门:西青区   回复时间:2009-12-07 11: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建委、房管局调查了解情况。按照规定,开发商应在办理准入证后向业主交付房屋。目前,区建委并未发放该小区的准入证。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房屋及由于延期交房导致的供暖物业等费用等问题,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提出的交房时间问题属于商品房合同约定的范畴,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或依据合同约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区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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