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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任**   提问时间: 2009-12-01 10:27
 标题:《劳动合同》需要劳动部门鉴证问题
内容:

    人力社保局领导您们好!

    感谢北方网、市政府办了“政民零距离”专栏,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提供了这样一个很好的反应问题的渠道。

    本人,在开发区摩托罗拉工作,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政策,现公安户籍部门要求我出具: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合同劳动局不给备案,需提供劳动局备案单位花名册)。

    但是咨询过开发区劳动仲裁科(电话25204591),称有政策已经不再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了,并且目前尚未开展备案单位花名册工作,所以导致我无法提供这个材料。

    我与摩托罗拉公司签定的是合法的正式的劳动合同,可是因为劳动部门的客观原因导致我无法提供合同鉴证或者备案单位花名册。如果劳动部门已经取消了鉴证服务,恳请劳动部门与市公安局、塘沽公安分局户籍科沟通一下,取消或修改需要鉴证的《劳动合同》这一项材料要求。万分谢谢!

    本人提供所有信息全部属实,希望得到领导批复!万分谢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09-12-01 15:3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任海林:

  您好!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保留劳动合同的新签、续签、变更名册的备案工作。用人单位与新招用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30日内,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到所辖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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