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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杨**   提问时间: 2009-11-25 16:25
 标题:双桥河镇欣达公寓10、11号楼房屋维修问题
内容:

    双桥河镇欣达公寓10号11号住宅楼的物业及管理归属问题、房屋维护问题及维护费用问题。

    尊敬的各位领导,感谢您在百忙中看一位普通网民的苦衷。我们在98年购买双桥河镇供销楼1号楼某偏单居住,双桥河供销社曾与王庄村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就是现在的10、11号楼),后取消双桥河供销社归入葛沽供销社。矛盾因此产生,当房屋出现问题:如顶楼漏雨、侧面墙瓷砖掉落,找到欣达物业管理处(包括村委会)时,说不予解决,让居民找供销社,我们找葛沽供销社时,供销社说有合同证明,这两所楼的物业管理归王庄村委会,双方相互推诿。有些居民干脆自己掏钱维修屋顶(5000余元)。维修后,双方都不予理睬,请领导予以调查并给予解决。我们对北方网的答复很重视,希望早日看到您在网上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津南区   回复时间:2009-12-01 08:4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杨女士: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双桥河镇欣达公寓10、11号楼房屋维修问题,我们正在积极办复中,待有结果后我们将及时向您回复。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津南区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1日


尊敬的杨女士:

    您好,据了解,您反映的双桥河镇供销楼1号楼于1996年筹建,1998年建成投入使用。欣达公寓(含原供销楼)建设是利用原双桥河供销社的既有土地,建设目的是解决供销社职工住房问题,余出的房屋用于解决双桥河镇部分教员职工及其他村民住房问题。

    楼房建成出售后,原双桥河供销合作社除收取售楼款以外,未向业主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任何费用,并约定该处楼房居民的用水、用电、卫生清理由王庄村委会物业管理办公室代管,费用按规定向居民收取,并没有涉及房屋维修事宜。

    综上,在您所居住的房屋超过保修期后,如果出现涉及房屋维修的情况,仅涉及个别住户室内的,建议由住户自行维修;涉及楼房公共部位的,建议由居委会协调受益居民共同出资维修。

    感谢您的留言。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我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津南区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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