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有一个困惑,看了看天津供暖相关规定和与供热站签订的合同,里面关于供暖标准都用到了18℃±2℃,难道说超过20℃后也算不符合标准吗?我认为应该改成不低于xx℃,这样可以避免歧义!
尊敬的linlin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25日
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供热事业的关心,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会在今后制定相关文件时加以考虑。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