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新百丽鞋业的一名员工,在商场工作,每天工作6.5小时。1周休息1天,百丽公司每个月以167小时出勤计算出勤率。10月1日和10月2日因家中有事休息了。但是公司以公休计算,我这个月的167小时就不够了,所以我要以加班填补。请问:我这2天是不是应该按正常出勤计算?
敬请回复!谢谢!
尊敬的常蕊:
您好!10月1日和10月2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不应计算为公休。这两天休息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