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天津立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天津立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华韵欧风项目应2009年5月30日交付,但2009年10月28日才获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理及建委文件都规定只有获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才能交付,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按此规定立达公司交付延期5个月,但立达公司只答应赔偿3个月的,业主最近多次聚集找其领导沟通未果。立达公司人员解释说,根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他们认为该条表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就具备交付条件,可以交付了,他们这种解释是否正确。交付日期是否应该以获得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日期为准,对于立达公司违法不按规定赔偿问题你们能否予以干预、协调,促使其尽快按法律及合同规定给予业主全额赔付,并对立达公司主要领导进行商品房交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谢谢!
尊敬的杨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分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9年11月20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办理,现答复如下:
华韵欧风项目属区管,由西青区建委负责发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请您咨询西青区建委,电话27942152.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09年11月23日